政策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,经申请,可将其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期限由以前的1年延长到3至5年。持有《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》的外籍人员,在长期居留证办理、荣誉表彰和奖项评选、项目申报和经费资助、子女入学和升学就业,住房购置和公积金缴存等方面可享受更多优惠。
一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
《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》(青人社发〔2012〕68号);
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签发办法》(青人社发〔2013〕32号)。
二、申请对象
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外埠或外国在青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聘请的工作人员,因重点工程、重要项目、重大科研课题需长年来我市指导工作的人员。
三、申请条件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,可根据其申请和在青工作年限,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《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》:
(一)获得国家、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“友谊奖”表彰的外国专家;
(二)入选国家、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外国专家;
(三)列入国家、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重点或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;
(四)入选中国或所在国家科学院院士、工程院院士的外国专家;
(五)国外知名高校及科研机构中担任过终身教授、教授职务的专家、学者;
(六)国外政府机构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设立机构中担任董事长、总经理或校长等主要职务的人员;
(七)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过千万美元的外资大项目总监职务以上的人员;
(八)本市纳税百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总监职务以上的人员;
(九)本市注册企业年薪达到65万元人民币(约合10万美金)的人员;
(十)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。
四、申请材料
(一)《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》(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);
(二)个人简历(包括学历、工作经历);
(三)护照、签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已在国内工作的人员,需出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《外国专家证》和市公安局签发的《外国人居留许可》复印件。
(四)符合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;
(五)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;
(六)聘请单位任职证明、聘用合同、聘请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。
四、申办程序
(一)个人申请。申请人依据有关条件向聘请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(二)单位审报。聘请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审定无误后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外国专家局;
(三)受理审核。符合条件规定的,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外国专家局受理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业内专家根据《居住证暂行规定》评审认定;
(四)评审公示。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;
(五)签发证书。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,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签发《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》。
五、办理时限
20个工作日。
六、有效期限
《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》的一次性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,有效期满需再申请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申请续签。
七、其他事项
申报地点:青岛市闽江路7号1715室
联 系 人: 田八一
联系电话: 0532-85911893(传真)
邮 箱:qdyzb321@163.com